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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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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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6:14
*普通*作废有时间*。
*普通*作废分为当月作废与跨月作废。当月作废是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够收齐*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废*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代码或号码不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作废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6:14
*普通*作废有时间*。
*普通*作废分为当月作废与跨月作废。当月作废是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够收齐*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废*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代码或号码不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作废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