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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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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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8:52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文库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
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