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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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1:24
各级环境保护局需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重点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经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认可。一旦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动监测设施,确需改动时需向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申请。
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以下要求: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保养,并参与考评;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建立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稳定运行监督抽测,并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自1999年11月2日起施行。颁发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