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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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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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8:00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必须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上述报表。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半年度、年度的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需对月度报表签署确认意见。所有在报表上签字的人员,都必须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果有异议,应当在报表上注明。
证券公司至少每半年需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同时,证券公司需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如果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股东报告。
证券公司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果监管需要,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特定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上述报表。
当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需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解释变化的原因。
当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不符合规定标准,必须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