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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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1:25
债的相对性,这一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罗马法体系中,债被描述为“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意指债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债本质上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给付只能由特定的当事人进行。因此,债权不具备追及性,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确立了“合同应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这意味着第三人不得介入合同关系,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第三人无法对债务人提出请求,也无法与债务人缔结其他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作“合同的相对性”。其核心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合同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具体来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有权起诉或被诉,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且只能由他们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这是与*法规则不同的地方,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需要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的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案。在该案中,原告无权要求履行被告与父亲之间的合同,因为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直到1915年,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案中,英国上诉*确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本原则。在该案件中,原告作为车轮胎制造商,无法因被告违反合同条款而提出诉讼,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在处理“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的问题时,*有不同意见,但之后的案例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即使客运票上载有免除承运人旅客伤害责任的条款,旅客仍能凭借过失侵权行为对船方受雇人提起诉讼,即使该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依然相同,因为受雇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