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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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4:08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这时,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因而应适用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4:03
不符合规定,只要毕业了,已经具备劳动者资格,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