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补贴了!怎么交税?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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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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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2:24
企业收到补贴时的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规定。若补贴为货币性资产,应以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已实际收到补贴资金,应以其金额计量;若资产负债表日未收到资金,但企业满足相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收款权,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在补贴成为应收款时按应收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若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直接挂钩,需按增值税应税收入处理;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的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在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指出,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特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此类资金的使用遵循特定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需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的使用限制在5年内,未支出或未缴回的金额应计入收入总额,其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中,需区分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冲减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递延收益,按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分摊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成本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成本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成本。
企业收到补贴的增值税处理需根据与销售收入的直接挂钩情况进行判定,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则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考虑收入确认原则和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应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若符合特定条件,可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