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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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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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7:45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理论上,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和履行规则根据其性质不同,可能被分类为诺成性契约或要物性契约。若视为要物性契约,其成立依赖于实际履行,而债务人反悔可能导致协议未生效。然而,实践中,最高法院的立场逐渐倾向于将其视为诺成性契约,即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不需实物交付,即使在债务期满后,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债务期限届满前的协议,可能被理解为后让与担保,旨在担保原债务,法律上可能限制其作为清偿方式。而对于债务期满后的协议,其效力取决于协议内容,可能是债的更改或新债清偿。债的更改可能导致债权人丧失选择权,利益受损,而新债清偿则允许双方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履行方式,较为平衡各方权益。
具体履行时,债权人通常在债务人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有权选择旧债清偿。债务人则需在能力范围内履行,如无履行旧债的能力,其选择权受限。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诚信、成本投入和公平原则,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