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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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8:51
第五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等女检察官协会,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专门人民*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女检察官,向所在地女检察官协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已退休的曾担任过省级人民*副检察长以上职务的本会常务理事,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会长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聘为本会顾问、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的聘期为一届。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地女检察官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