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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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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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6:27
小金库的概念
2009年7月24日*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
全国*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能抽去滋生*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 。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小金库范围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