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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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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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9:43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
第二次改革,属*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扩大了*的征税范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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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9:44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的税收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个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9:44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300,000元。
不含税收入额=416,520÷(l+17%)=356,000(元)
应补*=356,000×17%=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600
应交税金—*检查调整60,52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0
贷:产成品300,000
(2)税率使用有误:应为高税率错用低税率造成少计销项税。
例:某县国有农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6月销售给农户农机零配件,开具了普通*,收取销货款43,392元。企业记为,
借:现金43,392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38,400元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4,992元。
经核实,农机零配件不属低税率货物,应按17%的税率计算*。
应补*=43,392÷(1+17%)×17%-4,992=1,313(元)
账务调整为:
借:商品销售收入 1,313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1,313
(3)价外费用未入账,导致未计销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包装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属含税收入,应补交*。
例:某年7月,某国税局在对某县农电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均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在每个月终了,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均有部分数额没有计算*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应直接发生对应关系,该企业解释是:电费收入中的三峡基金属于代收性质,所以没有计税且每个月终了后转入应付账款,待年度终了一并交给市电业局。经检查,这部分金额为1,356,460元,
应补*=1,356,460÷(1+17%)×17%=197,092(元)
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1,356,460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197,092
应收账款 1,159,368
(4)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并进行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2.进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货*不合法。若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将该笔账务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棉纱厂购进棉纱一批,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专项*上面注明货款30,000元,*3,000元,棉纱已验入库。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项业务缺失抵扣联。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3,000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3,0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产成品、在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调整。
例:某食品厂某月发生无偿调给食店面粉免费供给加班职工用餐 800公斤,原进价3,200元,霉变损失面粉450公斤,原进价1,800元。该企业账面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3,200
待处理财产损益 1,800
贷:原材料—面粉5,000
显然,上述账务处理错误,未同时计算进税额转出数,多计了当期的进项税额850元,是偷税行为,故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福利费544
待处理财产损益306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850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账处理:
1.如果未涉及损益科目,则按上述结帐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2.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三、*检查后设立“应交*———*检查调整”科目的优点
1.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处理,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项税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金额,使其一目了然,较为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2.直接使用“应交税金—*检查调整”科目,可以避免扰乱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程序。
3.能更加有效地解决账项调整工作量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