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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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21:26
法律分析: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合并计算后。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期限增加2个月。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最长为12个月;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