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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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01:57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登记表》由考核委员会或经考核委员会授权的各单位办公室、人事(秘)科(股)负责填写,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