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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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1:43
《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采购交易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包括付款期限、支付形式、逾期支付责任与利息、保证金收取与结算等。相关内容规定直击中小型建筑企业痛点,充分考虑到了其在获取交易机会、资金周转、风险抵御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为其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公平市场交易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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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施工垫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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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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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形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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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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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一经发布即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一方面,《条例》将释放大量中小型建筑企业市场活力、促进复工复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因此获得了大量的行业支持;另一方面,在建设单位强势市场地位的环境背景下,《条例》中的各项内容规定能否得到具体实施执行,也有从业人员表示担忧。
2020年5月1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正式施行,其亮点之一即在于特别规定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相较之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这方面显然是较为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推动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工程担保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结合近年来国内工程担保市场的全新发展形式,尤其是工程保证保险的快速市场发展、电子保单服务平台的创新实践应用以及保险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的各项作用日益显著,工程保证保险或将成为推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执行,保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
1、保障款项发放,控制支付风险
工程保证保险以投保人的合同履约行为为保险标的,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将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投保工程保证保险后,一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保险公司将代替其向建筑施工企业履行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
在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下,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有效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款项的准时发放。同时在完成支付义务后,保险公司运用追偿权向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追偿,避免了建筑施工企业因弱势市场地位,难以有效维权的问题出现。
此外,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其落实执行将不可避免的面临许多阻力,如一些从业人员提出“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你,你敢要吗?”深刻折射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严峻生存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中小型建筑企业很难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主动维权,更多的还是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执行。
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通过对“投保人”的保前风险审核、保后风险追踪(财务状况、资金运用),实现对保险标的(款项支付)的全流程、动态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还能够通过搭建线上化、数字化的监管平台,为*监管提供有效的数据检索追踪、信用风险识别与预警等技术支持,促进提高建筑市场*监管,进而保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执行。
2、快速市场发展态势,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成为保证中小型建筑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还在于其较快的市场发展。在有力的*支持下,工程保证保险获得了较快的市场应用与推广,产品功能服务也随之得到进一步优化完善,因而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款项支付保障,促进提高建筑市场*监管。
快速市场发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率先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为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创造全新发展契机,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序幕。此后,“工程保证保险”开始频繁的出现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试点文件中,并逐步进入国家*视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支持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后,工程保证保险被提高至国家*顶层设计高度。
2020年以来,国家也相继出台、施行多份重要文件,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应用推广建立*依据,进一步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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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起施行,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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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文件强调: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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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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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目前,在*层面,国家不断出台多份重要文件支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发挥保险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重要作用;在实践应用层面,随着各地*相继加入*试点行列,工程保证保险在国内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断扩大的实践应用中,工程保证保险将进一步优化其各项保险功能服务,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与促进建筑市场*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市场交易建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执行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款项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建筑市场*监管,有利于《条例》的具体落实与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1:43
该条例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