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虚开*专用*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5万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虚开4万,刑事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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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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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7:36
虚开*专用*数额达到四万元,是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
依据的法条是《人民*量刑指导意见》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专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专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由此可知虚开*专用*定罪的数额是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所以虚开4万,已经构成刑事处罚的标准。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虚开*罪】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专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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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7:36
由于中国刑法第206条把伪造*专用*的行为已独立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只要伪造了*专用*,不管其有无后续违法行为便已成为伪造*专用*罪;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又出售*专用*,则构成伪造*专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06条第2款)如果行为人先伪造*专用*,后又利用该伪造的*专用*从事"虚开"违法活动,对此应该如何认定与处理?现行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此一问题上,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另一罪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注:赵秉志主编: <新刑法全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应按数罪处理,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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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7:37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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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7:37
*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专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专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专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管理制度,同时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专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专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专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专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专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三、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205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