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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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18:04
一、2014年度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4、缴存基数超过12759元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纳税。
5、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2014年太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缴纳社保的基础,确定了这个基数,才能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结合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对参保人员而言,实际工资发得多,缴费基数却比实际工资低,将直接导致养老、医保等社保权益受损。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当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2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即11602元)作为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2014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最少2320元,最多1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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