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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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6: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6:3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满,重新认定期间,能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