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避规则与利益冲突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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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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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5 02:14
律师回避制度是出现下列情况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基于不同需要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的一种对抗性的互动过程。这种矛盾状态只有借助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并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得到解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