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125125好,关于发电企业申报纳税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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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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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0:23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由此可见,对于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其电力产品销售计征*的有关规定与一般行业的企业没有区别。
对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该类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征发电环节的预缴*的规定,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1993]134号)。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对于该类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销售电力产品的*。由于发供电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如果该类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按照一般行业企业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的话,则其上级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向发电企业“购入”的电力产品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该类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采用预缴*的计税方法,以解决该些问题。
上述分析如有不当,请指正。
关于补充问题。
非一般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其向上级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产品,依据税法的规定,应当就地缴纳*。
由于非一般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其不能开具*专用*,导致接受电力产品的上级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出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的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部门规章作出规定,非一般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按照定额税率就地缴纳*,之后再由上级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将该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在计算缴纳*时予以抵减,从而“变相地”实现了进项税额的抵扣。
具体计税操作办法,请阅见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