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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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立申请书;(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旅行社章程;(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 经营场所证明;(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 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二)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旅*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