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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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5:07
具体是指在村委会选举中,当同一候选人在上一职务未当选而计算下一职务的所得票数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其上一职务所得选票下加计算到下一职务的得票计算方法。
例如,同一人在主任、副主任栏中都有得票,但未当选主任,在计算其副主任得票数时,将其所得主任票数加到副主任票中计算。同样,一个人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中都有得票,将主任、副主任的得票数加入到委员票中计算。
扩展资料
在中国村委会选举中,不少省份规定了“下加”计票的票数统计方法。如《甘肃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只计算主任得票数。”
此外,河北、江西等地方也有类似规定。也有很多省份在其省级《村委会选举办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下加”计票,但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这种方法,如江苏南京、浙江台州、安徽黄山等地都在近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出台地方性规定,在当地的村委会选举中实行“下加”计票法,特别是在采取“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中。
如浙江奉化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投票选举两个环节的票数下加作为200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杭州市还创造了包括“下加”计票法在内的“自荐海选”并因此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中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村委会选举中“下加”计票问题的法理反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5:07
对于“上票下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没有明确规定,选举时是否采取“上票下加”的计票方法,按照具体的选举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