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写错,读错汉字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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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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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2:55
我国语言文字法对汉字书写有严格规范。但在我国民间某些地区常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民间简体”字,甚至还在一定范围内大行其道。如果这些“民间简体”书写到债权文书上,引发的歧义就可能惹来大麻烦。5月1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送达,这起亲兄弟间引发的借贷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法院判决被告王盛茸归还原告王盛有现金2000元。
“民间简体”起争议
王盛有、王盛茸系亲兄弟,盛有为兄,盛茸为弟。1993年7月27日,王盛茸向王盛有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盛有现仟计贰仟元正今借人盛茸93.7.27”。2008年12月24日,王盛有持该借条起诉,要求王盛茸归还借款2000元。
原告王盛有诉称,1993年7月27日,被告王盛茸立下借条一份,向我借款2000元,至今未还。现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盛茸立即还款2000元。
被告王盛茸辩称,借条中的“现仟”不是“现金”,而是“牙签”,借条中的“元”应是“六”,“正”应写成“整”;借条载明我仅向王盛有借牙签2600根,并未向王盛有借款,故应当驳回原告王盛有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提出,在民间出具债务手续时,将“现金”简写成“现仟”是很正常的,并不引起任何歧义;被告将“现仟”胡扯成“牙签”,可以说没有人赞同这一说法,其辩称简直可笑。
经验法则作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有借条为凭,借条中出现的“现仟”字样应视为笔误,通常理解应为“现金”,该借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牙签2600根而出具上述借条,根据经验法则,因如此数量的牙签价值甚少,亲兄弟之间出具牙签借条不符常理,被告亦无相关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盛茸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中的“现仟”,王盛茸理解为“牙签”,但“现仟”与“牙签”明显存在书写的巨大差异,因此,王盛茸认为“现仟”应为“牙签”的解释理由不充分。王盛茸认为借条中“贰仟”后面的字,应为“六”,但“贰仟”为汉字,而“六”为数字大写,且将该字理解为“六”,表述数字的字词后面没有量词,与书写习惯不符。原审法院认定该借条应当理解为王盛茸向王盛有借款2000元合理。至于王盛茸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词以及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判后释法理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经验法则适用及规范汉字使用问题。
关于经验法则运用问题。现代法治国家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谓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也就是经验法则判断。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据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也就是说,法官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所以可以得到公认。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规则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根据那些不证自明的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经验法则。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验法则的运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只是在占有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法官应对一切证据进行酌量和判断,并借助经验法则得出结论,即“案件事实”。各证据在法官利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案件事实”中应得到合理的说明,法官这样的内心确信才是可靠的,能够说服人的,也具有正义性。
本案中,一、二审法官借助借条这一证据,实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经验分析。从宏观角度,2600根牙签的市场价只有20元左右,在海安这样一个经济尚算较发达的地区,原、被告作为亲兄弟,为区区20元物品还打借条,就一般情形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从微观角度,借条内所写“现仟”从汉字词语正常分析,更接近“现金”而不是“牙签”;从整个借条看,理解成“借现金贰仟元”更符合通常书面方式。故而,法官从经验法则出发,所作分析判断是正确的。
关于规范汉字使用问题。2000年,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规范汉字,国家推行规范汉字。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提倡广泛使用规范汉字,并在一些领域强行推行规范汉字,但在日常生活中出具债权债务手续(如借条)时,并未规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借条中不使用规范汉字就不产生法律后果。一旦借条中未使用规范汉字,其内容发生争执,按社会通常思维能确定其含义时,应按社会通常思维确定含义,除非提出异议方举出相反的足以推翻的证据。如果借条中未使用规范汉字,其内容发生争执,按社会通常思维又难以确定其含义时,债权人凭借条提出已方主张事实的,只要这种主张不越出一般常规,出具借条的债务方必须提出足够的理由或相反证据,才能推翻债权人的主张。从本案情况看,由于借条中存在不规范汉字,原告方作为债权人按社会通常思维提出“借现金2000元”的主张,被告作为借条出具人未能举出足够证据推翻这一主张,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民间简体”不可靠,经济交往中应积极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否则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