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母未尽到照顾孩子义务的,可以拒绝其探视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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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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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5:27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网友咨询:
只希望女方在孩子18周岁前不探视孩子,因为孩子才1岁多,男方可以在孩子懂事之前重新寻找伴侣,让新的伴侣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孩子,不告诉孩子亲生母亲离开了她,不想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而且女方探视孩子会给男方现在的家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补充:
孩子的亲生母亲在生完孩子没多久就离开男方家,没有尽到照顾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李芹斌律师解答:
除非女方的探视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否则不可以。另外,是否“不利于”由法院认定。法律条文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李芹斌律师解析:
离婚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离婚之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具体规定如下: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