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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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0:00
债权人会议的构成主要包括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所有债权人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担保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成立债权、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并经法院确认资格的债权人才能实际参加会议。
出席人员拥有召开会议、发言和表决的权利。然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常不参与表决,除非他们放弃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的状况对他们有重大影响时,如与债务人竞争或合作关系密切,他们可能会考虑这样做。债权人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代理人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
列席人员包括不享有表决权但参与会议的人员,如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成员和清算人(清算中的公司申请破产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出席并回答债权人的问题,若拒绝,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关于列席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中国现行法律尚无详细规定。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第一次会议中指定,以后的主席人选和辞任情况则由法律规定不明,但学理解释认为,可以进行选举和辞职,但需经法院认可。除第一次会议由法院主持外,后续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但法院仍需参加监督指导。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