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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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1:47
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是对立的,这个无名合同一般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称呼,但是并不代表无名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关于无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也适用《合同法》吗?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杨锁平律师解答: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种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1、纯无名合同
①纯无名合同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
②纯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
2、准混合同
①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
②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3、混合合同
①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
②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
杨锁平律师解析:
对向联立合同: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形:
①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③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杨锁平,女,江苏盐城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中文专业。专长领域:买卖、承揽、借贷等合同法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等领域;法律顾问、公司诉讼公司法领域;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