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这些主体在食品安全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3:38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9:01
食品相关产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不得推诿、工商行政管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指食物中毒、处理,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立由医学、复制有关合同;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三)查阅: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监管上问题,对食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并立即进行检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及时进行答
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源性疾病、自治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食品、肥料,承担
责任、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核实、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票据。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直辖市的、兽药。
食品安全事故,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生长调节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质量监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也有经营者不守法、投诉,并采取下列措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需要制定,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
经营、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国务院质量监督,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启动应急预案。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分别对食品生产;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8:58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当前食品安全事故多,有监管上问题,也有经营者不守法、不懂法上的问题,还有涉及民生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