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DG TJ08-9-2023主要修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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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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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23:59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市设计地震分组调整为第二组,涉及对相关条文的修改。
(2)设计反应谱的修订。
(3)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反应谱,调整了附录A中的地震地面加速度时程曲线。
(4)荷载分项系数的修改,基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5)全面修订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设计条文,结合上海市的工程实践经验。
(6)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12]16号),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的设计条文进行了修改。
(7)修改了附录K中的实施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的参考方法。
(8)在砌体房屋中增加了混凝土模卡砌块砌体相关内容,新增了附录L。
(9)补充了钢结构房屋中部分高层钢结构的相关内容。
(10)删除了关于《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的内容。
(11)调整了结构材料的要求。
(12)调整了钢筋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的设计要求。
(13)调整了建筑物设置地下室的要求。
(14)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744号)。
具体修改的条文包括:
(3.1.3)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并明确在设计文件中。
(3.4)对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规则性判断的说明,特别是关于位移比增加偶然偏心的描述。
(4.4.6)建议十层及以上建筑应设置地下室,以提高桩基础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
(5.1.5)调整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6.1.2)*高度的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规定。
(2)房屋高度的计算方法,特别是对于坡屋面房屋和塔楼结构的规则。
(6.1.7)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与抗震墙的双向设置,以及考虑偏心影响的条件。
(甲类建筑、非独立连廊的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的*,对于采用单跨框架结构的独立连廊,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6.1.18)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如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布置规则性、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以及抗震性能目标。
(6.3.7)柱的钢筋配置要求。
(6.7.1)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布置要求,包括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比例以及核心筒的承载力。
(9.1.1)多层钢结构房屋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高度和层数的*。
(9.1.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的布置要求,如地下室设置、支撑结构的布置、钢板墙的使用以及楼板设计。
(9.1.5)楼层水平支撑的设置,以控制柱的计算长度和保证结构的稳定。
(9.1.7)框架结构体系的梁柱节点设计,特别关注刚接和半刚性连接的应用。
(9.1.8)抗震性能化设计的钢结构构件钢材质量等级要求。
(9.1.9)抗震计算时钢结构的阻尼比取值。
(9.1.1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计算内力和位移时的考虑因素,包括支撑的轴向变形、梁柱剪切变形、轴力的影响等。
(9.1.13)楼梯与主体结构连接较强时的抗震设计,建议采取滑动支座等构造措施。
(9.1.14)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刚接框架结构内力与位移的影响考虑。
(9.1.16)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系数。
(9.1.30)框架柱接头至框架梁面的距离要求,以及上下柱对接接头和柱拼接接头的焊接要求。
(12.3.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墙长、设置构造柱和水平系梁的要求。
以上修订旨在提升上海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水平,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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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00:00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市设计地震分组调整为第二组,涉及对相关条文的修改。
(2)设计反应谱的修订。
(3)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反应谱,调整了附录A中的地震地面加速度时程曲线。
(4)荷载分项系数的修改,基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5)全面修订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设计条文,结合上海市的工程实践经验。
(6)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12]16号),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的设计条文进行了修改。
(7)修改了附录K中的实施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的参考方法。
(8)在砌体房屋中增加了混凝土模卡砌块砌体相关内容,新增了附录L。
(9)补充了钢结构房屋中部分高层钢结构的相关内容。
(10)删除了关于《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的内容。
(11)调整了结构材料的要求。
(12)调整了钢筋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的设计要求。
(13)调整了建筑物设置地下室的要求。
(14)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744号)。
具体修改的条文包括:
(3.1.3)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并明确在设计文件中。
(3.4)对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规则性判断的说明,特别是关于位移比增加偶然偏心的描述。
(4.4.6)建议十层及以上建筑应设置地下室,以提高桩基础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
(5.1.5)调整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6.1.2)*高度的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规定。
(2)房屋高度的计算方法,特别是对于坡屋面房屋和塔楼结构的规则。
(6.1.7)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与抗震墙的双向设置,以及考虑偏心影响的条件。
(甲类建筑、非独立连廊的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的*,对于采用单跨框架结构的独立连廊,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6.1.18)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如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布置规则性、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以及抗震性能目标。
(6.3.7)柱的钢筋配置要求。
(6.7.1)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布置要求,包括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比例以及核心筒的承载力。
(9.1.1)多层钢结构房屋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高度和层数的*。
(9.1.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的布置要求,如地下室设置、支撑结构的布置、钢板墙的使用以及楼板设计。
(9.1.5)楼层水平支撑的设置,以控制柱的计算长度和保证结构的稳定。
(9.1.7)框架结构体系的梁柱节点设计,特别关注刚接和半刚性连接的应用。
(9.1.8)抗震性能化设计的钢结构构件钢材质量等级要求。
(9.1.9)抗震计算时钢结构的阻尼比取值。
(9.1.1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计算内力和位移时的考虑因素,包括支撑的轴向变形、梁柱剪切变形、轴力的影响等。
(9.1.13)楼梯与主体结构连接较强时的抗震设计,建议采取滑动支座等构造措施。
(9.1.14)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刚接框架结构内力与位移的影响考虑。
(9.1.16)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系数。
(9.1.30)框架柱接头至框架梁面的距离要求,以及上下柱对接接头和柱拼接接头的焊接要求。
(12.3.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墙长、设置构造柱和水平系梁的要求。
以上修订旨在提升上海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水平,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