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6: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08:48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并强制报废。对驾驶此类车辆的人员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对车辆进行收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维修、改装规定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自行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通道进行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将受到警告或5至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正三轮机动车、或驾驶拖拉机载人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驾驶时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或不按规定分道行驶、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标志,或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在人行横道或应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或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违反规定行驶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或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或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或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在行驶时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或通过人行横道或在应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或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违反规定行驶,或机动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20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标志,或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或出租车违反第三十五条停车上下客,或违反第三十七条鸣喇叭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100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掉头、会车、超车、让车或倒车,或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行驶,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一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5至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可扣留车辆。
第五十一条 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行为人拒不执行的,将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可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五十二条 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或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违法者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