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将房屋一房数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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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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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小时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房屋买卖也变得更加普遍,与此同时,一房数卖也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房数卖,顾名思义指的是对同一套房子进行了多重买卖,也被俗称为“一房二卖”,此处的一房数卖指的是在同一时间段内,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产权人将房屋一房数卖,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背法律、行*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时签订合同,合同便是有效的。因此,会存在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共存的情况,即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处于同时有效的状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符合市场水平的价格购买房屋且优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若出卖人与其中一名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权益遭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登记。
商品房买卖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律师补充: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方买受人在他人已经合法占有讼争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对于其权利优先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
一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后,涉案房屋便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其他买受人再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