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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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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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6:58
1. 资本分类: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并对这两类资本的特性进行了明确界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而附属资本主要包含次级债券。
2. 风险权重计算:协议根据资产种类、性质及债务主体不同,将银行资产分为四个风险档次,即0%、20%、50%和100%。各类债券均根据评级标准赋予相应权重。
3. 资本充足率标准: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的指标。
法律依据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资本的组成:
- 核心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规定,银行资本中至少50%应由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中保留的公开储备组成。
- 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部分扣除的资本。
风险加权制度:该协议确立了风险加权制度,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赋予相应的风险权重,以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 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 表外项目风险权数:采用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与资产负债表内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得出。
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过渡期与实施安排:协议发布后至1992年底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需确保资本金达到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