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9:54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1:47
仔细看一下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因为你的原因导致物业费收少了,那么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是可以对你进行处罚的,这个处罚不能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进行经济处罚也不得高于当月工资的20%,并且当月工资也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1:47
首先看公司降低员工工资的依据,如果是有绩效考核制度的,该制度是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公司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1:48
看看劳动合同里面怎么约定的,职工的工资是否有绩效工资,是否与公司的业绩挂钩。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1:48
如果员工是固定工资,公司无权降低劳动报酬。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1:49
即基本工资,广义的工资即一般意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励、各种津贴和其他报酬等。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工资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部发[1995]309号文)则释明了劳动法中的“工资”的涵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1989年9月30日*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③]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与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规定虽在语词上略有差别,但二者并每有实质性的差异。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而且《若干解释》进一步对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项目做出了详细地解释与界定。从以上的各种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债权中的工资范围比较广泛,指各种以货币形式或者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即基本工资,又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即辅助工资,如奖金、津贴或补贴等。但是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用于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等待遇不属于工资项目的范围。这样看来就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