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0: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6:24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情况的核查机制,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退税机关在处理出口退税时,若遇到以下情况将进行函调: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退税评估存在异常,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存疑问,或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问题。在未收到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前,退税处理将暂停。具体包括货源疑点、异常情况分析、企业经营及税务状况核实等。
函调地税务机关收到函后,需派员实地调查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纳税情况等,并须在1个月内回复。多次函调的企业将被纳入重点监控。如果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问题,如无生产能力、虚开*或购进业务不真实,将暂停或追回已退税款,并可能进一步进行立案查处。
新办法旨在解决出口退税函调中回函率低、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强化调查核实,保障出口退税*的公正执行。原相关通知已不再适用,仅此一项*更新,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职责和程序,对规范外贸企业异地收购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由于二○○六年十一月九日颁发实施,共计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