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公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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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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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0:09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一、房屋赠与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赠与双方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1份;
5、房屋测绘图纸2份(可原证复印);
6、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1份。
7、财政局出具的契税完税证第4联原件1份。
8、申请人不能到场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起笔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为申报;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赠与申报程序
1、赠与双方签订赠与合同。
2、住宅用房到地税局窗口完税,非住宅用房到各区地税局完税。
3、到房屋所在区财政局在区房管局交易。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