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感染过新冠被辞退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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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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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1:06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扰乱了我们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疫情的扩散,也使得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存在密接或者次密接,若不小心感染,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冤不冤?
有的企业可能会认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单纯的“雇佣关系”,辞退劳动者是企业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疫情横行的当下,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似乎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小的风险。因此,企业辞退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的情况并不少见。可是,企业这样做能得到法律支持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规定,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公司以员工曾患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法律根据,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