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7:5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4:30
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承包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强调,承包方在承接建设工程任务时,必须由自身组织完成,任何转包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以确保工程的直接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包单位有权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然而,总包单位需对工程的整体进度(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指出, 无论是地区、行业还是单位,都不允许出于任何原因对本地或本行业的建设工程实施垄断,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省内跨市、县开展业务的承包方,必须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资质验证,并向原所在地的同样部门备案,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出省的承包业务,承包方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申请,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才能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外的承包单位想要进入云南省承接工程,必须持有来自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等证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资质验证,符合条件的才能获得入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