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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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0:05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规则在管理办法的第六章中详细规定。首先,律师事务所需依据《律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律师也需接受所内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业务处理方面,所有委托业务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的业务(第三十九条)。律所还需指导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设立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机制,并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第四十条)。
收费和财务管理方面,律所需要统一收费并建立相关制度,处理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同时需规范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依法纳税(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和风险基金的设立也是必要环节(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对于律师责任,如果违法执业或因过失导致损失,律师事务所需首先承担赔偿,随后可能追偿有过错的律师(第四十四条)。律所负责人对内部事务和业务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则负责决策(第四十五条)。
律所还需注重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以及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和年度考核机制,确保律师遵守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律所还需定期报告执业情况,保管执业许可证,并对分所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