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人之一逝去多年子女无法联系,不能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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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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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2:45
如果达到法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后,再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被宣告失踪的应保留其遗产继承份额(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无上述人员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按正常继承顺序继承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特别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2:38
不能办理,按照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所有有继承的权利人,只要没有签字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你就不能合法取得房产的产权。法定继承人离世的,可以由其子女行使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