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规定中标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天,示期过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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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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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0:03
《招标法》明确规定,中标结果的公示期最低不得少于3天。在此期间,相关方有权质疑。具体规定如下:
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天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果投标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提出。
②然而,《*采购法》的条款有所不同。根据该法,供应商在得知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质疑采购文件、过程和中标结果。这意味着*采购项目的公示期至少为7个工作日,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天公示期是有所区别的。
总结来说,对于*采购项目,公示期遵循《*采购法》的7个工作日,而非*采购项目则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天公示期。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只是适用的范围和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