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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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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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10: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在适当条件下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以达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指挥和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推广使用,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获得资质和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需满足法人资格、人员资格、作业设备、安全制度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的单位需向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区市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获得资质证。
第十二条
申请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需满足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的人员需通过培训、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格证,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根据区域气候、地理等条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作业站点布局建议,报省主管机构审核确定,站点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五条
作业站点需按照技术规范建设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值班室。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作业设备采购,炮弹、火箭弹等弹药由省主管机构统一购置和调拨。
第十七条
作业弹药运输应遵守相关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弹药管理制度,掌握弹药情况,并在作业期间存储。
第十九条
当出现干旱、冰雹、森林火灾、水资源短缺等情况时,应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在实施作业前申请空域和时限,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相邻区域需联合作业时,由共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飞机作业由省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技术标准操作。
第二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提供作业所需资料,相关部门应提供灾情、水文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提前公告作业信息,并通知公安机关维护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应组织专家评估作业效果,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和过期弹药,过期弹药应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作业,不得损毁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为人员办理保险,限制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处置并上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不合格设备需检修或报废。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作业指挥、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事故隐瞒、拖延不报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