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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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19:3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应在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若要求听证,部门必须组织,且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对于个人罚款超过1万元、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超过3万元的,视为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需在告知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在听证会的7日前,部门会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记员组成,主持人和相关人员需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出席,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听证需保密。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陈述事实、质证证据、提出新证据,并需如实回答主持人的问题,同时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按照一系列程序进行,包括宣布纪律、案由,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申辩,互相辩论,最后陈述以及确认听证笔录。在特定情况下,如需重新调查或当事人无故缺席,听证可能会中止或终止。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编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