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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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3:35
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这个恐怕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可就有很多人偏偏图近,想走捷径。而且还不分年龄段。横穿马路不但危险,害人害己,关键是有时候会很尴尬,一不小心很容易成为“风景”线,吸引司机的注意导致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12月27日10时许,陈必松驾驶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43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设有限速70Km/h标志牌)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江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必松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荆门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荆门市*交通*支队掇刀大队作出认定,认定陈必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次要责任。陈必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唐子杰律师解答:
陈必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必松主动报案,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必松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唐子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调解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志愿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研究领域合同法、公司法、投资并购重组。您需要的是解决问题,我就是为您解决问题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