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人员出狱后可以退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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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36
因为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36
如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人员
在服刑前已经满足享受社保退休条件的
那么当然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有关待遇
如果没有满足条件,当然就不可以
其实这事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有关系
重点是在服刑前交纳社保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38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