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习惯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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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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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53
1979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维也纳就土耳其帕巴克公司与法国诺锁洛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中,仲裁庭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裁定由诺锁洛公司向帕巴克公司支付因终止代理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费用。诺锁洛公司对裁决不服,向奥地利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法院认为仲裁庭并未越权,最终驳回了撤销申请。随后,诺锁洛公司又向法国及奥地利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国上诉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维也纳上诉法院的判决。然而,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了原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存在争议性,超出其权限范围。最终,法国最高法院也撤销了法国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诺锁洛公司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
此案涉及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的权限问题。在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作出裁决。仲裁庭没有适用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而是综合考虑了代理合同的国际性质,认为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尽管仲裁庭在裁决理由中提到了“公正”这一概念,但最终法院认为仲裁庭并未越权。法国及奥地利的上诉法院的判决均未能推翻仲裁庭的裁决,帕巴克公司最终成功执行了仲裁裁决。
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的裁决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维也纳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庭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存在争议性,认为仲裁庭并未明确指出裁决所依据的具体习惯法规范,因此仲裁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然而,法国及奥地利的上诉法院最终都支持了仲裁庭的裁决,认为裁决并未违反ICC仲裁规则,且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庭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依据商人习惯法作出裁决。然而,如何适用商人习惯法,以及如何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仍然是仲裁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背景、国际惯例以及公平原则,以确保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