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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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8:34
监外执行法律体系亟待强化,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关于罪犯脱管的案例,如张某某因诈骗罪被保外就医,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导致追捕困难。由于监外执行规定不明确,如徐某某的续保问题,人民法院判决时缺乏法定依据,导致执行困难。此外,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残鉴定监督不足,如张某某续保的冒名顶替事件,显示了现有制度的漏洞和监管难题。
监外执行的监管环节也存在问题,如监狱与司法机关在期满前的考察和病情复查中,存在权钱交易和弄虚作假的风险。罪犯通过伪造病情证明得以延长保外就医期限,这不仅破坏了公平,也增加了收监的难度。在职责交接过程中,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的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罪犯脱管失控,如杨某某的案例。
对监外罪犯的帮教和监督存在疏漏。基层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虚管、漏管现象,如谢某某在监外期间再次犯罪。帮教组织的职能流于表面,社会力量参与度低,且亲属配合帮教意识不强,形成监管真空。部分罪犯因经济困难或逃避刑罚未接受治疗,也构成收监难题,如陈某故意不治疗导致无法收监。
总结来说,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以确保在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严格监管,防止脱管失控,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