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一般开庭几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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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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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7:10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离婚纠纷案必须开庭的次数。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并且通常只开庭一次。*在审理时,会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原则。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双方仍然分居,那么任何一方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具体是否提起诉讼,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