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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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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9:44
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既遂、未遂及中止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并非单一,有人认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构成,有人则强调实际获取财物或非法利益。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应看作整体而非部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并支配了人质。例如,王某因*失败绑架小孩A,虽然索要赎金但最终释放,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持续控制人质,此案中因自动放弃勒索,应视为中止行为。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讨论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在绑架过程中犯下其他罪行,二是绑架与组织罪的交叉。对于绑架致人重伤或死亡,若非行为人初衷,应视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例如,绑架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通常按绑架罪结果加重论处。
对于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理论界存在分歧。如A绑架并劫取B财物,这可能涉及抢劫罪。若行为人绑架时仅以勒索为目的,后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应数罪并罚。而对于绑架杀害人质后劫取财物,这通常视为两个独立的罪行,即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总的来说,绑架罪的犯罪形态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意图以及法律后果,以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进行适当定罪。
扩展资料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