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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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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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21:16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事宜,旨在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与安全。城市道路的范围包含了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路肩、隔离带、分车岛以及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公共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规划道路红线是界定城市道路范围的标准,而现状道路边线则作为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时的参照。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撒漏液(固)体物质,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排放污(废)水,以及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挖掘、穿越、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修建建(构)筑物,开设通道或设置坡道,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设置广告设施,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以及其他损害、占用道路的行为。
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实行许可制度。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五年之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相关设施。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批准。需要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给予统筹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内不予批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确需临时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需经*批准。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需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缴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两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相关设施的完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知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结束后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在五日内清理完场地。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工程内容及期限的工程公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施工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居民正常休息时段。施工期间应为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作业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经依法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道路的,相邻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其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正常施工、占用。*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应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占用盲道和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需要进行收费管理的,市、旗县区*可以委托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