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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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6:5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至少由两名检查人员进行,且需出示执法证件,以确保程序的正式与公正(第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会详细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确保透明度(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检查,公安消防机构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随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开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接到治安部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结果会移交给治安部门(第十六条)。
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公安消防机构需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如占用疏散通道等举报,应在24小时内核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发现需要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会现场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限期内改正的,则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第十九条)。
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需集体研究并报告政府,同时可能需要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如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可能实施临时查封,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二条)。
临时查封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实施,随后补办手续(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实施时,需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允许整改但不得使用被查封区域(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整改完毕后,可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屡次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可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强制清除或拆除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消防机构会进行催告,若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将组织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被处罚措施时,消防机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6章42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予以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6:49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至少由两名检查人员进行,且需出示执法证件,以确保程序的正式与公正(第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会详细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确保透明度(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检查,公安消防机构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随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开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接到治安部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结果会移交给治安部门(第十六条)。
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公安消防机构需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如占用疏散通道等举报,应在24小时内核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发现需要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会现场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限期内改正的,则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第十九条)。
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需集体研究并报告政府,同时可能需要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如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可能实施临时查封,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二条)。
临时查封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实施,随后补办手续(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实施时,需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允许整改但不得使用被查封区域(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整改完毕后,可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屡次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可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强制清除或拆除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消防机构会进行催告,若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将组织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被处罚措施时,消防机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6章42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