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最多延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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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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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5:02
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最多就是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不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延长的,如果在一个月之内都没有完成补充侦查的工作,对于*机关来说就只能先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了。另外,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只能是两次,超过两次就按照疑罪从无处理。
一、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最多延长多久?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就是一个月,人民*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补充侦查不存在着还可以延长的这种操作方法,被退回补充侦查就说明了*机关第一次移交案件的时候,证据链条及相关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如果补充侦查还可以无限期的延长,那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就太过于无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了,对补充侦查做严格的*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