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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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24
集体土地是较为特殊的土地,由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关乎到农民的生活需求,因此集体土地的征用较为敏感,那么如果债务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却不使用也不还款,债权人能否请求*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贾真静律师解答:
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
《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四、人民*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贾真静律师解析:
集体土地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贾真静律师从业8年,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房产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股权等各类纠纷案件。